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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

发布时间:2008-11-19  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,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  一、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
  (一)将部分橡胶制品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9%。
  (二)将部分模具、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1%。
  (三)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3%。
  (四)将箱包、鞋、帽、伞、家具、寝具、灯具、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。
  (五)将部分化工产品、石材、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%、9%提高到11%、13%。
  (六)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%提高到11%,11%提高到13%,13%提高到14%。
 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、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。

附件: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



   (文章来源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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